文 号:武科规〔2024〕4号 |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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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
成文日期:2024-11-2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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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11月20日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市科创局)设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科研诚信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主体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科创局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技术活动信用信息数据库,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组织查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监督。
第五条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
第六条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法人主体应当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构建内部科研诚信体系,通过单位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科研诚信要求,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机制,加强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材料前,咨询评审专家在开展咨询评审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作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部门应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信用状态审核,将具备良好信用状况作为申报、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记录评价制度。依托科学技术活动信用信息数据库,记录各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诚信状况,并依据记录情况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评价。经评价信用状况异常的,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良好的责任主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信用状况特别优秀的,可以采取纳入信用免审名单、增加项目指标数量、定向委托承担项目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科技部门加强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法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
第十三条 建立违规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按照过罚对等原则,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探索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章 违规及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等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财政科技资金;
(四)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抄袭、剽窃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用于项目申请或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五)以学术不端问题论文或不相关成果申请项目,或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等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等情形;
(七)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咨询评审专家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评审咨询纪律要求,无正当理由缺席或不服从现场管理,致使评审咨询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或造成一定影响;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八)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九)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项目申报书、学术论文等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经合法程序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以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违规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可作为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应当根据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一般程序包括:
(一)发起。市科创局发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后,根据线索内容组织开展线索初核。经初核属实的,提出调查建议,并提供线索初核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研判。根据线索初核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科创局召集分析研判会议,经研判属于科研诚信问题的,启动调查。
(三)调查。市科创局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调查工作由市科创局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被调查对象、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主动配合调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四)告知。市科创局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被处理对象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被处理对象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五)决策。市科创局根据调查结果、陈述及申辩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提请集体审议决策。
(六)处理。市科创局依据集体审议决定,制定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理对象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决定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理对象并要求签收,被处理对象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被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市科创局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被处理对象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且提供充分证据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根据违规或失信行为情节和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撤销立项、撤销验收结论或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承担或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一定期限内取消作为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七)依法记入科技部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八)其他处理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情节和性质“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不同严重程度,本条第五、六款“一定期限”分别处“3年(不含)以下”“3年到5年”“5年(不含)以上”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经费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省市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
(七)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
第二十四条 限制或者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处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诚信记录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活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主体的诚信记录及信用信息维护等工作由武汉市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诚信记录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违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信息等相关信息。
科研诚信基础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信息等,包括单位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
违规失信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违规失信行为事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包括违规失信行为基本事实、处理情况、处分起止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等。
信用修复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法通过信用修复程序,提升信用状态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修复、集体决策、信用修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应当以受到调查处理作为记录前提,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处理决定书等作为记录依据。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终止、撤销等程序,经费使用管理合规,出现以下情况,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创局审核后,不予记录:
(一)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探索使用新路线、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非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二)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变化导致研发成果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等不可预见因素致使科研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无法完成的;
(四)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处理对象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创局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
因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共信用工作部署发生调整或上级另有决定规定等原因,可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或者取消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主动纠正违规或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惩戒期内未产生新的违规或失信行为;
(二)达到最短惩戒期限。受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款处理的,惩戒期限最少应当已经过半;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努力提升自身信用状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等,可作为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修复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责任主体向市科创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受理申请。市科创局对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初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评估。对于已受理申请,市科创局开展审核评估,经审核材料真实、符合修复条件的,提请集体审议决策。
(四)集体决策。市科创局集体审议决策,决定是否同意修复。
(五)信用修复。依据集体审议决策结果,同意修复信用的,记录申请、决策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恢复申请者的科研信用。不予信用修复的,将结果告知申请主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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