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武财规【2024】1号 |
信息分类: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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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武汉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4-12-30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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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涉企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涉企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包容审慎执法有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进行清理,重新制定了《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涉企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情况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与企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包容审慎等执法制度相衔接,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客观情况等相同或者相近行政违法事项,处理结果基本相同。依法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二、有关概念
(一)不予处罚: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三、适用要求
“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三张清单”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假冒伪劣、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以及因突发事件启动应急管理的特定时期,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适用“三张清单”的规定。
未列入本清单的违法行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时,也可以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处理措施
(一)设置合理“观察期”和必要“过渡期”。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应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应给予必要“过渡期”,避免执法措施“一刀切”,简单粗暴,一关了之。
(二)采取预警提示。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可以采取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及时纠错改正,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响,确保当事人不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三)实施容缺执法。在违法情形轻微的前提下,在法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自我纠错的空间,可以依法不罚款的,指导当事人及时予以纠正。
(四)推行柔性执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适用范围。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不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对适用“三张清单”的案件严格把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
(二)规范文明执法。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执法程序,切实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等制度,确保执法链条完整、有据可查。
(三)突出普法宣传。在适用“三张清单”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当事人自律意识、合法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罚可参照适用,2021年3月15日印发的《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2021〕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财政局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市财政局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市财政局涉企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武汉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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