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武审规〔2024〕1号 |
信息分类: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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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2024-11-15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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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审计机关 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
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审计机关
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各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武汉市审计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已经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审计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三张清单”
武汉市审计局
2024年11月15日
武汉市审计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积极纠正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三条、《湖北省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2中一般裁量标准关于“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 |
2.初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的 | ||||
2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三条、《湖北省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中一般裁量标准关于“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 |
2.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武汉市审计机关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主动提供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问题线索,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
2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说服教育,及时认真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的 | 《湖北省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 |
武汉市审计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湖北省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
2.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
2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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